又一资质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
6月14日,自然资源部官网公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2017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随着国务院发布的两项通知,地质勘查资质正式退出历史的舞台!
时至今日,《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地质勘查将如何监督与管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有关司局,其他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要求,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部地质勘查管理司组织中国自然经济研究院编写了《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于7月15日前将意见返回部地质勘查管理司。
联系人:董大啸 王华兵 010-66557109,66558533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
邮 编:10081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9年0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促进地质勘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管对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查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原则】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做好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公示和监督抽查工作,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地质勘查单位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四条【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统筹指导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助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学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学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负责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监管方式和手段
第五条【标准规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深入推进标准规范的“立、改、废”工作,建立适应现代地质工作和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勘查标准规范体系。指导和督促地质勘查单位按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第六条【分类监管】 对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对其他资金投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引导市场发挥自我调节能力,并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开展地质勘查活动需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市场秩序的监督。
第七条【监督抽查】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等歧视行为,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抽查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
第八条【多措并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监督抽查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失信风险。要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地质勘查单位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实施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对于黑名单单位,要推动对其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条【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学会协会开展会员单位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等工作,健全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培育、挖掘红名单会员单位,宣传守信会员单位,惩戒失信会员单位,推动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公示
第十条【信息公示】 自然资源部建设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由地质勘查单位自主填报、定期更新其业绩及勘查活动等情况,向社会公示,为投资人选择地质勘查单位提供服务,同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取得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原则上必须填报完整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设备仪器、项目业绩等信息。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 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包括地质勘查单位自主填报的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行业学会协会在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中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信用承诺】 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信息应当正确、真实、有效,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填报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地质勘查单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上传承诺书,对其填报公示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和数据而引致的法律责任和相关后果。
第十三条【平台应用】 各级财政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原则上从监管服务平台中选取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项目出资人在监管服务平台中选取承担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四条【检查内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勘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标准规范情况,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履约情况,遵守地质勘查市场秩序、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处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失信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决定,并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对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适当增加监管频次。
第十六条【专项检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立即开展针对性的检查和处置,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普遍性的问题要组织专项检查,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加以调整和规范。
第十七条【联合检查】 建立地质勘查活动监管与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监管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提升监管效能,节约监管成本,切实减少对地质勘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第十八条【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一旦发现地质勘查单位存在失信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九条【申诉复议】 地质勘查单位对公示的监管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申诉和纠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诉和纠错的内容及时进行核实、更正。地质勘查单位认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信息使用与共享
第二十条【信用惩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措施。行业学会协会应当对被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会员单位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信用激励】 行业学会协会要加大对红名单会员单位的挖掘和扶持力度,使红名单会员单位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多渠道宣传红名单会员单位,形成地质勘查单位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推动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纳入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管理,推动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失信曝光】 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发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行业报刊及新媒体的作用,加大黑名单曝光力度,形成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保障措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为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强化培训,提高监督管理队伍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健全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的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9年0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地质勘查活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勘查活动】 《办法》第二条所称地质勘查活动涵盖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及地质灾害防治等。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包括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油气资源勘查、液体矿产勘查、气体矿产勘查、固体矿产勘查、城市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及其他相关地质调查及勘查活动等;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包括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探、地质坑探、地质槽探、地质实验测试及其他相关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活动等;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组织对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大项目、存在争议问题、转办交办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要求其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工作;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基础上,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其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监督抽查。
第四条【学会协会】 《办法》第四条所称行业学会协会主要是指中国地质学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行业协会等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国家级学会、协会。
第二章 监管方式和手段
第五条【标准规范】 《办法》第五条所称地质勘查的标准和规范是指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遵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包括综合地质调查及勘查类、专业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类、地质灾害防治类。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修订并发布开展地质勘查的标准及规范;行业学会协会负责地质勘查团体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工作,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引导、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
第六条【随机公开】 《办法》第七条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建立两库】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称“两库”)。根据监管服务平台采集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受行政委托实施监管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熟悉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专家学者,并按照所在单位、执法岗位、资格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要根据检查对象和监督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检查原则】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每年从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5%。从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检查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包括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检查表单、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监管时间等内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监督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将监督检查全过程工作情况通过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开。
第九条【部级抽查】 自然资源部统筹建立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要求对取得甲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抽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自然资源部确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行业自律】 鼓励行业学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制定会员单位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应用以及信用评价和分类管理的标准,制定红名单产生规则、标准,健全会员单位信用档案。
指导行业学会协会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开展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单位及时了解掌握信用管理知识,提高会员单位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能力。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公示
第十一条【监管平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门户网站设立“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专栏或链接。监管服务平台设立行业动态、地质勘查单位信息、监管信息、行业自律、行业统计、投诉/举报等功能模块。
第十二条【信息填报】 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公示填报工作;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都应进行注册,按照填写说明自主填报单位公示信息。公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全程留痕、即时可查。地质勘查单位应于每年1月份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上年度行业统计信息。
第十三条【公示内容】 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地质勘查单位信息具体包括:
(一)地质勘查单位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主要业务活动等信息;
(二)地质勘查单位基本信息变更情况;
(三)地质勘查单位取得的各类资质信息;
(四)地质勘查单位受到各类资信机构的认证评价信息;
(五)地质勘查单位获得的各类荣誉奖励记录;
(六)地质勘查技术人员信息;
(七)地质勘查项目业绩信息、政府部门委托的地质勘查项目及履约情况;
(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业绩信息;
(九)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信息;
(十)地质灾害防治设备仪器信息;
(十一)被列入红名单、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信用记录。
上述条款中第一项至第十项信息由地质勘查单位填报,其中第六项信息由地质勘查单位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十一项异常名录和黑名单记录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集公示;第十一项红名单记录由行业学会协会挖掘产生,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
第十四条【平台应用】 中央财政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地方财政出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地质勘查项目招标信息和中标信息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采集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发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处理
第十五条【检查内容】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公示信息是否正确、真实、有效;
(二)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
(三)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四)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情况,地质勘查报告是否按照地质勘查的标准规范编写;
(五)地质勘查单位是否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六)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七)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地质勘查质量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八)地质勘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异常名录进入】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异常名录的决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公示,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履行相关义务。
(一)地质勘查单位填报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行业统计数据的;
(三)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相关约定完成政府部门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
(四)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活动中违反地质勘查标准规范,导致勘查质量较差的;地质勘查报告不符合地质勘查标准规范的;地质勘查活动不符合绿色勘查标准规范,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地质勘查单位未按照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
(六)地质勘查单位拒绝和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核实的。
第十七条【异常名录移出】 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按要求整改到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提出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在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将其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黑名单进入】 地质勘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决定,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一)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进行整改,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地质勘查单位存在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出借和借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三)地质勘查单位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地质勘查质量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四)地质勘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黑名单移出】 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向作出处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核实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其提出核实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在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将其移出黑名单的决定,并在监管服务平台公示。
第二十条【重点检查】 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1次;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每年实地检查至少2次。
第二十一条【抽查时间】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于6月底前,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向自然资源部报送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及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举报投诉】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质勘查单位被举报或投诉的事项进行检查核实;自然资源部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被举报或投诉,确需自然资源部处理或相关部委联合处理的事项进行检查核实。
第五章 信息使用与共享
第二十三条【行政惩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与地质勘查活动相关的行政管理、政府资金安排使用、项目招标、资质审批、授予荣誉奖励等工作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地质勘查单位信用信息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予以限制,从严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期间的地质勘查单位依法予以禁入。
第二十四条【行业惩戒】 行业学会协会要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会员单位实行警告劝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劝退(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不得将列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期间的会员单位推荐为红名单。
第二十五条【行业激励】 行业学会协会对红名单会员单位实施以下奖励措施,通过学会协会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其良好信用信息,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向政府部门及招标人提供信用信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在行政管理、政府资金安排使用、项目招标、资质审批、授予荣誉奖励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依照法律法规、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红名单退出】 红名单形成后,如被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监管服务平台列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行业学会协会应将相关地质勘查单位从红名单中删除,地质勘查单位退出红名单后,行业学会协会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立即停止对其实施奖励和扶持,并对列入黑名单的会员单位加大惩戒力度。行业学会协会将会员单位列为红名单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对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进行采集汇总,负责监管服务平台与国家信用门户网站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互联互通,及时推送、公开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信息;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监管工作掌握的信息进行采集汇总,负责监管服务平台与地方信用门户网站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互联互通,及时推送、公开异常名录和黑名单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 本实施细则由自然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月×日起实施。
- END -
来源 | 自然资源部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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